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授权赋予监察机关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等12项调查措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漫画说法》系列,一起来看《漫画说法》之调查措施这样用(以调取、谈话、搜查、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为例)。
【案例2】2018年3月,浙江省舟山市纪委监委在收到反映市管干部张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后,对其采用谈话措施。工作人员针对监察对象家庭、健康、性格特点等情况,全面研判分析,制订谈话方案,明确谈话组人员,并形成相关安全预案等,谈话过程全程至少由两人进行谈话,并在谈话场所配备了专门的医护人员,以防出现意外情况。通过谈话,工作人员主动出击,以点带面,促使其交代自身的问题。同时,还对张某某进行了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
三、搜查
【案例3】2018年4月,河南省纪委监委对该省某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书记李某某进行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由于李某某在当地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存在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的可能,调查组决定使用搜查措施,寻找犯罪证据,最终在李某某办公室及休息室等场所搜查出大量名贵烟酒,获取了重要证据,为案件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2018年10月,因犯受贿罪,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四、技术调查
【案例4】2018年3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纪委监委“321”专案组在决定对关键人物许某采取留置措施后,遇到了位置无法确定的问题,专案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许某某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专案组迅速掌握许某某定位信息,并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最终许某某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协助他人套取国家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他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
条文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