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高电水气接入外线工程政府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广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广州市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优化我市获得用水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落实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获得用气专项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文件,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全市20kV及以下电力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全市新建、扩建获得用水接入工程建设项目,中低压天然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
二、审批部门
市(区)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园林部门。
三、并联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审批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许可,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实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三)交通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电审批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公路用电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四)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迁移、损坏水利设施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五)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六)政务服务部门按照集成服务工作要求负责案件受理、案件分发、办结文书送达;负责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建设,以及与其他部门系统对接工作。
(七)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城管部门:分别督促协调电水气各审批部门按时完成联合审批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相关问题。
五、审批事项市区分工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跨区及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各分局负责辖区内除跨区及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增城分局除外);增城分局负责辖区内除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
1.申请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五个区范围内的道路、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内环路进行占道施工的,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
2.申请在“黄埔、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六个区范围内的道路进行占道施工的(高速公路除外),由各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市政审批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范围:
(1)市管城市道路(含桥梁、高架及隧道):包括海珠桥、人民桥、广州大桥、海印桥、江湾桥、解放桥、鹤洞桥(含昌岗和广中立交)、琶洲大桥、珠江隧道、仑头隧道、洲头咀隧道、内环路高架桥及与之连接的匝道和高架放射线、东濠涌高架、人民路高架、同德围南北高架桥、猎德大桥。
(2)快速路:广园快速路、新光快速路、新化快速路、南沙港快速路、黄榄快速路(南沙港快速支线)、番禺大桥、华南快速路一、二、三期。
(3)BRT专用道。
2.属地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范围:辖区内除上述外的城市道路。
(四)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范围:广州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
2.属地区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范围:辖区内县道、乡道。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山区、丘陵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含本数)或挖填土石方量在1.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1.市水务局负责省级立项(非跨地级市)、市级立项(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开发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项目除外)和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2.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市级、区级立项且非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审批由所在经济区或行政区职能部门实施。
3.各区行政区域内区级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跨行政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市水务局负责市管水库、流溪河灌区等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其中流溪河灌区渠道由区水务局初审,市水务局审批的渠道范围:
(1)右总干渠进水闸出口至利园分水闸之间渠道。其中,右总干渠进水闸出口至马牙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初审,马牙至利园分水闸由花都区水务局负责初审。
(2)左干渠进水闸出口至流溪河灌区良田管理处之间的渠道。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初审。
(3)李溪干渠进水闸出口至第一座倒虹吸之间渠道由李溪拦河坝灌区管理处负责初审。
由区水务局审批的渠道范围:
(1)右总干渠利园分水闸以下渠道:花干由花都区水务局负责,右干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
(2)左干渠流溪河灌区良田管理处以下渠道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
(3)李溪干渠第一座倒虹吸以下渠道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
3.区水务局负责除市管水库、流溪河灌区(上述已明确)以外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七)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1.市水务局负责市管水库、流溪河灌区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其中流溪河灌区由区水务局初审,市水务局审批的渠道范围:
(1)右总干渠进水闸出口至利园分水闸之间渠道。其中,右总干渠进水闸出口至马牙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初审,马牙至利园分水闸由花都区水务局负责初审。
(2)左干渠进水闸出口至流溪河灌区良田管理处之间的渠道。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初审。
(3)李溪干渠进水闸出口至第一座倒虹吸之间渠道由李溪拦河坝灌区管理处负责初审。
由区水务局审批的渠道范围:
(1)右总干渠利园分水闸以下渠道:花干由花都区水务局负责,右干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
(2)左干渠流溪河灌区良田管理处以下渠道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
(3)李溪干渠第一座倒虹吸以下渠道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
2.区水务局负责除市管水库、流溪河灌区(上述已明确)以外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八)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1.市水务局负责市管水库、流溪河灌区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其中流溪河灌区由区水务局初审,市水务局审批的渠道范围:
(1)右总干渠进水闸出口至利园分水闸之间渠道。其中,右总干渠进水闸出口至马牙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初审,马牙至利园分水闸由花都区水务局负责初审。
(2)左干渠进水闸出口至流溪河灌区良田管理处之间的渠道。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初审。
(3)李溪干渠进水闸出口至第一座倒虹吸之间渠道由李溪拦河坝灌区管理处负责初审。
由区水务局审批的渠道范围:
(1)右总干渠利园分水闸以下渠道:花干由花都区水务局负责,右干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
(2)左干渠流溪河灌区良田管理处以下渠道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
(3)李溪干渠第一座倒虹吸以下渠道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
2.区水务局负责除市管水库、流溪河灌区(上述已明确)以外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3.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总体方案由白云区水务局负责审批。
(九)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广州河段,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管理;
2.流溪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区、县级市之间分界的河道、河涌,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上述1、2、3项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依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占绿地7000平方米以下的,属市管绿地【路段在白云大道(广园中路至同泰路口),大金钟路(白云大道至广园路),同泰路(白云大道至云祥路口),广州大道(禺东西路口至广州大桥原收费站),东风路(环市西内环路东面至中山一立交转盘西端),环市路(广园西路口至天河立交西侧),科韵路(广州侨康医院至官洲北苑对出桥底)、临江大道(广州大桥东侧至琶洲大桥底)、二沙岛(珠岛宾馆门口至二沙岛东端绿地)、风景名胜区、市属公园(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越秀公园、流花湖公园、广州动物园、中山纪念堂、黄花岗公园、珠江公园、市儿童公园等)】,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受理审批。
2.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占绿地7000平方米以下的,所在地在上述第1点范围外的,由属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3.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占绿地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的,所在地在上述第1点范围内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所在地在上述第1点范围外的,由属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函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4.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占绿地位于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的,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实施。
(十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1.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在市管绿地的【路段在白云大道(广园中路至同泰路口),大金钟路(白云大道至广园路),同泰路(白云大道至云祥路口),广州大道(禺东西路口至广州大桥原收费站),东风路(环市西内环路东面至中山一立交转盘西端),环市路(广园西路口至天河立交西侧),科韵路(广州侨康医院至官洲北苑对出桥底)、临江大道(广州大桥东侧至琶洲大桥底)、二沙岛(珠岛宾馆门口至二沙岛东端绿地)、风景名胜区、市属公园(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越秀公园、流花湖公园、广州动物园、中山纪念堂、黄花岗公园、珠江公园、市儿童公园等)】,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受理审批。
2.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在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范围外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范围内的,由三个开发区实施。
3.砍伐迁移树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除外)在市辖区区域内(增城区、从化区、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除外),所在地在上述第1点范围外的,数量在20株(含本数)以上的,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受理审批。
4.砍伐迁移树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除外)在市辖各区区域内,所在地在上述第1点范围外的,数量在19株(含本数)以下的,由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砍伐迁移树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除外),在增城区、从化区辖区、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内,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修剪直径5厘米以上枝条的树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除外),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审批时限
并联审批办理总时限:5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均自市政务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材料收取回执》起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时,不含批前公示或公证时间。
七、办理流程
(一)受理流程
1.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按照各审批部门办事指南要求,备齐申请材料,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要办理的事项,根据网页提示填写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选择取件方式和地址(窗口取件的地址为“市(区)政务中心”),点击提交,完成网上申办。
2.现场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建设单位按办事指南收件材料中注明提供原件的要求,携带纸质材料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办事指南中仅要求提供扫描件或电子件的直接在网上上传,无须再向政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案件受理
市政务中心受理市本级审批事项,也可受理各区相关联办审批事项;区政务中心受理本区审批事项,也可受理市属部门相关联办审批事项,不能跨区受理。
市(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现场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含网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由系统发送通知短信。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4.案件流转
(1)市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后及时通过联合审批系统将案件的网上申请材料分别转送市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园林等审批部门。根据市区分工原则,由市政务中窗口系统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系统。
现场申请材料由承办单位到市政务中心窗口取件。办理结文书由承办单位送市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出件。
(2)区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后通过联合审批系统将案件(含网上、现场申请材料)分别转送区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园林等审批部门。据市区分工原则,由区政务中窗口系统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系统。
现场申请材料由承办单位到受理的区政务中心窗口取件。办理结文书由承办单位送受理区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出件。
(二)补齐补正流程
由各审批部门出具的材料补正意见后,转交市(区)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发放《材料补正通知》。
(三)审批流程
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在案件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联合审批系统反馈审批意见,审批结果电子证照同步上传至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可以从联合审批系统查看),并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市(区)政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2.办理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
市公安局(区分局)应在收到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联合审批系统反馈审批意见,若申请是窗口收件的则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市(区)政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3.占用道路开挖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区道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占用城市道路开挖许可、占用公路开挖许可审批,在联合审批系统反馈审批意见,审批结果电子证照同步上传至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可以从联合审批系统查看),并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市(区)政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4.办理占用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许可
市林业和园林局(区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在收到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联合审批系统反馈审批意见,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结果确认后,将审批结果电子证照上传至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可以从联合审批系统查看),并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市(区)政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5.办理水利工程许可
市水务局(区水务部门)应在收到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在联合审批系统反馈审批意见,审批结果电子证照上传至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可以从联合审批系统查看),并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市(区)政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6.送达
申请人选择到窗口取件的,市(区)政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应在收齐办理结果或证件起0.5个工作日,在全市统一的综合受理系统上签收后由综合受理系统发送领件通知。
申请人选择邮寄送达的,市(区)政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应在收齐办理结果或证件起0.5个工作日内交付邮寄。
八、其它规定
(一)并联审批中,部分审批事项不予批复的处理方式
并联审批事项中对于有规定需要将其他部门审批结果作为前置条件的,如前置条件审批事项不予批复,则后续审批事项可终止办理,已办理的事项不受影响。
(二)共享审批材料
该阶段各审批事项之间存在先后关系,后一审批事项以前一审批事项审批结果为申请材料的,由并联审批部门通过联合审批系统调阅,不再由申请人提供,具体包括: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交通部门的占用道路开挖许可,林业和园林部门的占用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许可。
(三)授权市、区政务数据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按照“统一收件、统一出件、资料共享、同步审批”的网上办理机制,授权市、区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市、区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园林部门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权限。
(四)其他
办理电水气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时,不再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工程涉及地铁、文物等保护范围的,应在施工前征求轨道交通、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加强设计质量控制,提高设计水平,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进行规划核查,提前对接,保证设计方案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九、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满足并联审批办理条件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并联审批。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原行政审批事项的,仍按原方式执行。